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31日延长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至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在微博发表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帖子,于2018年12月29日被民警通知至槐树中路派出所说明情况。当日上午10 时许,国保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某、槐树中路派出所副所长詹某某,向罗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后,在槐树中路派出所二楼副所长办公室内对其进行询问谈话。在谈话过程中罗某某对王某某的询问表示不满,情绪激动,随即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打了王某某左脸一拳,随后罗某某被詹某某、协警刘某某控制。罗某某被民警制服后仍继续辱骂王某某,并扬言要将王某某杀死。2019年2月27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但对其2019年12 月29 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12月29日,民警在槐树中路派出所将罗某某挡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4日,罗某某对受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情诊断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邱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其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栋**单元**号,电话130643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5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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