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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 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2月18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竹街道振兴路国宾城小区外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青神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查获肇事车辆(川ZG****,车主罗某某)停放于青神县青竹街道青衣大道187号康苑新城小区内,遂电话通知罗某某到场配合调查。被告人罗某某到场后情绪激动,拒不配合调查,并辱骂、拳打脚踢处警协警。

同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青神县青竹街道青衣大道康苑新城小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青神县公安局青竹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

                     检察官助理:张藐予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98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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