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0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对赣州市章贡区**路**会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场所内涉嫌卖淫的被告人罗某某,便依法对罗某某口头告知配合工作,并安排女性工作人员(被害人辅警周某某)对其进行人身检查。辅警周某某在协助民警工作时,罗某某拒不配合工作,采取撒泼、地上打滚等方式抗拒现场民警工作,并趁周某某不备,张口将周某某左手小手臂咬住,抗拒民警制法,致使周某某左手小手臂被咬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经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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