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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11968********,小学文化,安康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镇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运输证及检疫证的情况下,安排司机屠某某将感染松材线虫的1000根7.2立方米松木方条从安康市汉滨区运往镇坪县**镇出售,当日在运输至镇坪县境内后被镇坪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该批松木方条携带有松材线虫。经安康市天然林保护中心对松材线虫传入的风险进行分析,罗某某安排司机将该批松木方条从安康市汉滨区运输到镇坪县出售的行为,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松材线虫病发生传播的可能,有对地方经济、社会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的森林资源损失,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性,直接威胁区域生态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罗某某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暂扣涉案物品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等书证;2.检测报告、松材线虫传入风险分析等;3、证人屠某某、邹某某、田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方木条取样视频、方木条送检视频、销毁方木条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无证运输感染病虫害的松木,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叁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娟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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