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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违法人员谢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清溪镇吃饭。饭后,四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谢岗镇,罗某某用电话联系唐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购买毒品,并约定好在桥头镇交易。罗某某和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桥头镇找到唐某某购买了600元冰毒,然后二人回到谢岗镇与谢某某、蒋某某汇合。四人汇合后到罗某某居住的**镇**村**巷**出租屋**房一起吸食冰毒。当天20时许,公安机关到场将罗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吸毒工具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三张。

3、移送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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