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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高新区**市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在其家中即湘潭市高新区**市场**栋**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经检测,罗某某、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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