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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5********,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组**号,住**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经营的武宁县**镇**大道**油漆商行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俗称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武宁县**大道**油漆店(原**油漆店)二楼阁楼内容留洪某某吸食了冰毒。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武宁县**大道**油漆店一楼厨房内容留洪某某吸食了冰毒。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武宁县**大道**油漆店一楼厨房内容留洪某某吸食了冰毒。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武宁县**大道**油漆店一楼厨房内容留洪某某、邹某某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店铺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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