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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跟杜某甲(另案处理)在高明区**吃饭,饭后杜某甲驾驶罗某某的粤EN****暗金蓝色本田思域汽车到**,杜某甲在车上对罗某某说他们村有人有冰毒吸食并叫罗某某一起去吸食,罗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人驾车来到高明区**镇**村村口接上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村旧村一鱼塘边,被告人罗某某和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共五人一起在罗某某的汽车上吸食冰毒。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 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2019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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