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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南昌市新建区**大队**中队**警。2010年1月26日犯强奸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9月4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吉利帝豪汽车(车牌号赣A*****)带着万某甲和万某乙到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聂家找到“老聂”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罗某某、万某甲、万某乙三人在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的一条小路上,在罗某某的吉利帝豪汽车(车牌号赣A*****)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吉利帝豪汽车(车牌号赣A*****)带着万某乙到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聂家找到“老聂”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罗某某驾车带万某乙到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的一条小路上,两人在罗某某的车内吸食毒品。

3.2020年8月2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吉利帝豪汽车(车牌号赣A*****)带着万某乙和万某丙到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的一条小路上,三人在罗某某的汽车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小汽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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