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小区**栋**单元**号。2019 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射洪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射洪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容留王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射洪市****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容留王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洪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伟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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