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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楼**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9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伏某某在其位于恩阳区**镇**街**号**楼**号 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冰毒后容留张某某、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逃)等四人在其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伏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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