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侦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的住处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卢某某吸食毒品大麻(四氢大麻酚酸)。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的尿液呈大麻(四氢大麻酚酸)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锋
检察官助理:谭双双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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