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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巷**号。2014年8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区**镇**村**街**号右边的民房**楼其住所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均另处理)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人员周某某、章某某、张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罗某某的出租屋内缴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5.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黄色粉末一包、白色晶体一包(分别净重1.86克、19.12克,均检出苄基异丙胺成分)及自制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锡锋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等物(详见《物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86克,苄基异丙胺20.98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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