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4日、4月5日,多次在其租住的本市海珠区**巷**号**房的阁楼内,容留雷某某吸食冰毒。同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又在上址容留雷某某吸食冰毒和麻果,同日下午在该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吸壶1个、吸管4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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