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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未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陆川县嘉润大酒店用其身份证开的8519号房容留卢某某、谢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程某某吸食K粉。公安民警依法对该房间例行检查时,抓获上述吸毒人员,并当场缴获用于吸毒的工具一批(吸管一根、卡片两张,王老吉润喉糖铁盒两个)。2019年4月10日,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工具残留物中检测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且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富根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9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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