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室。2018年6月1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广润门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潘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潘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潘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房**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潘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2月22日晚上9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西湖区**巷民房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吸毒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