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4********,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本科文化,职员,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吸毒,2019年3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共六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张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其开的酒店房间及车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冰毒和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的一天,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漫城酒店开房并容留黄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19年4月9日,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阿杜打边炉旁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4月底的一天,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锅勺故事饭店对面马路旁汽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4、2019年4月30日,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星城映像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5、2019年5月25日,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融圣国际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
6、2019年5月26日,罗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丽枫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5月28日,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测,罗某某和以上吸毒人员的尿液毒品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尿液毒品检测照片,案发现场指认照片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尿样毒品检查报告;4、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吸毒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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