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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捕前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附**号**楼**号家中,多次容留曾某某、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吸毒人员曾某某、骆某某、汪某某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曾某某、骆某某、汪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光军

检察官助理:闫卉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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