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2007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1日因吸毒被高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11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3月29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日、6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二次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二、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陈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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