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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日出生,身份号码44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2007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1日因吸毒被高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11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329日因非法制造枪支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于2020年9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日、6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二次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二、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陈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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