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合江县**镇**路**号附**号,现住合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位于合江县**镇**村**社**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傅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8025****;
2、卷宗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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