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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使用何某威身份证件在惠阳区**镇**酒店开房付款后,与何某某、林某某、谢某某一同到该酒店**号房间内休息。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向谢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购买6瓶新型毒品“果汁”(含Y-羟基丁酸成分)后,与何某某、林某某、谢某某、钟某某等人在房间内饮用。

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及钟某某、何某某毛发中均检出Y-羟基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2020年9月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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