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附**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城镇居民。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罗某某在武胜县飞龙镇莲花商务宾馆8208房间内和三溪镇萝蔸岩村原麻风病院一房间内容留杨某某、蒋某某、祝某某和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9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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