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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7********,汉族,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人,现住**县**镇**村**组。2012年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3月31日因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5月19日,因罗某某等人吸毒,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临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在办理“罗某某等人吸毒”一案中发现罗某某在2020年期间在其居住地4次共容留10人次吸食毒品:

1、2020年5月16日早上,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中容留罗某甲(未归案)以及一个经常与罗某甲在一起的女子(未归案)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17日晚上,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中容留邓某某(已行政处罚)、罗某甲以及一个经常与罗某甲在一起的女子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18日下午,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中容留罗某甲、郭某某(已归案)以及另外一个其不认识的女子(未归案)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18日晚上,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中容留郭某某、唐某某(已强戒)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罗某某的前科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罗某某、邓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的尿检笔录;邓某某对罗某甲、唐某某、郭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罗某某对唐某某、郭某某、罗某甲的辨认笔录;唐某某对邓某某、罗某甲、罗某某的辨认笔录;郭某某对邓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房屋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临武县**镇**村口**租房内4次共容留10人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代雄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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