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街道**组**号。因吸毒,2019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吸毒,2020年1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1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吸毒人员,租住在本市**街道**社区**宾馆**楼**房间。2019年12月间,其先后三次容留吸贩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逃)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食冰毒。其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罗某某想吸毒,遂联系周某某购买了约0.2克冰毒,待周某某将冰毒送来**宾馆自己租住的房间后,被告人罗某某与周某某一起利用自己的自制“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冰毒。
2、2019年12月22日下午,周某某从本省醴陵市**镇购得约0.3克冰毒后,转手贩卖给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和朋友陈某某(在逃)将冰毒送到**宾馆**房间后,被告人罗某某与周某某、陈某某一起利用自制“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冰毒。
3、2019年12月28日晚上,周某某收取被告人罗某某200元购毒款后,从醴陵市**镇购回约0.2克冰毒,然后来到**宾馆**房间,与被告人罗某某一起利用自制“吸壶”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冰毒。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宾馆**房间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认了上述吸毒事实。经尿液检测,其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尿检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微信收钱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房间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七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5月12日
附:一、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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