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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私房,2008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7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上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在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家中,与陈某甲、陈某乙一道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陈某甲在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家中,与陈某甲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陈某甲在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家中,罗某某与陈某甲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补充侦查决定书、罗某某的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罗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以及吸毒的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永慧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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