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籍贯贵州省毕节市**县,租住阳泉市**区****。2019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当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区**村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冰毒三次;2019 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区**水泥厂厂区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冰毒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鑫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