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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两次驾驶粤FNX****本田思威牌小轿车到丰城街道会前村上陂头村道,在车内容留潘某甲、潘某乙、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开心水”(含冰毒成份),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对罗某某、潘某甲、潘某乙、周某某毛发进行检测,四人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呈阳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我院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佳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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