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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4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经营“**护肤品店”作为掩护,容留卖淫女向某某(女)、廖某某(女)在此招揽嫖客,并提供**村**区**巷**号、**村**区**巷**号的出租屋给向某某、廖某某作卖淫场所。卖淫价格是150元,向某某、廖某某每次成功卖淫后转账50元给罗某某作为提成。2020年8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抓获罗某某,扣押罗某某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陈智斌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10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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