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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卖淫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租用内江市高新区胜利街道**路**号铺面经营“佳富保健”按摩店,在该店一楼、二楼分别放置简易木床容留他人卖淫,在卖淫女每次完成交易后收取其30元、50元不等的提成。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容留陈某某卖淫2次;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付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检察官助理:吴家欧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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