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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卖淫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甲在册亨县**镇**路***号四楼房间内多次容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卖淫,并参与提成。同月17日,公安民警在册亨县**镇**路***号四楼处查获正在实施卖淫的王某甲等人,并在该处二楼将罗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多名卖淫女多次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锦怡

检察官助理:米众琼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份,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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