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承租的巴宜区**街**号二楼房屋内,容留陈某某、任某某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约定嫖资为13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并在陈某某、任某某提供完性服务后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金额。期间陈某某向他人卖淫三次,任某某向他人卖淫一次。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巴宜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处查获实施完卖淫嫖娼的人员任某某、文某某,并将罗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文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材料清单、被告人三面照、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任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罗某某、证人陈某某、任某某指认现场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峰
检察官助理:郭雪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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