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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6月8 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合浦县**镇**路**号家中,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容留暗娼招揽嫖客, 为卖淫嫖娼提供服务从中获取非法利润。2020年6月8 日9时,韦某某、冯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在合浦县**镇**路**号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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