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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号。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嫌疑,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皮育全、李继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与吴某某(已起诉)合伙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并通过吴某某的职务便利,让***公司成为**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区,简称“**分公司”)的供货商。为维持**分公司供货商的地位,罗某某与吴某某多次给予**分公司工作人员回扣,以违规获得对其业务上的关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罗某某与吴某某在***公司成立后,曾邀请时任**分公司制造部经理石某某(已起诉)入股***公司,但被石某某拒绝。为获取石某某的关照,罗某某、吴某某经合谋后,于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通过罗某某的银行账户将回扣款转至石某某妻子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因***公司提供的路轨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为解决此事,以维持与**分公司的业务关系,罗某某与吴某某经商议后,送给时任**分公司电镀部主任张某某(已起诉)现金人民币5000元。此后,在2018年中秋节前,罗某某、吴某某亦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期获得张某某对其业务上的关照。

2019年4月2日,**分公司委托员工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举报石某某收受回扣的线索。2019年9月23日,经侦大队民警在**分公司将罗某某传唤至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职位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58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5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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