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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0********,汉族,高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带领数人到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郭某甲与吴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其中四、五人手持洋镐对麻将馆进行打砸,并警告在场人员不许说话、报警,后将砸毁的麻将机抬走并将郭某甲带上车后离开,罗某某等人将郭某甲带至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华夏石材城,威胁郭某甲让其关掉麻将馆,离开东杨善村,并不许报警。随后放郭某甲自行离开。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受损麻将机于2019年10月18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西未价认定【2019】1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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