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2011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7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处罚款。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区**镇**KTV**包间内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二人分别将包间内茶杯、果盘、茶壶、话筒等物砸坏,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05元。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罗某某又在KTV大堂内与刘某某、何某某发生扭打,并将吧台上价值人民币750元的智能考勤终端砸坏。
后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如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监控辨认截图,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监控辨认截图,证实案发当日罗某某与二人发生扭打并损毁财物的情况。
3.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相关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罗某某与刘某某、何某某发生扭打,以及罗某某损毁涉案KTV财物的情况。
4. 证人张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及消费账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涉案KTV内与他人发生扭打并损毁财物的情况。
5. 证人曹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在涉案KTV内与刘某某、何某某发生纠纷的情况。
6. 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损毁的财物的价值情况。
7. 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8.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到案的经过。
9. 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前科情况,以及同案关系人的处罚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又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项依琦
2020年3月4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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