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村委会书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赌博,于1995年7月20日被生米派出所治安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3月28日被生米派出所处以治安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8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过本市红谷滩新区**镇**大道与**大道交界处**公司工地附近时,见被害人段某某和熊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施工制作广告牌,罗某某便以存在用地纠纷为由,要求被害人段某某等人停止施工,后两人离开现场。
同日9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又至工地现场,见被害人段某某等人仍在施工制作广告牌,遂要求在场的**公司的经理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停止施工,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随后,经朱某某电话告知,李某某,朱某乙、刘某乙、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村委会赶至现场,并同被告人罗某某及朱某某一起对被害人郑某某、段某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李某某并捡起木棍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腰部、背部。事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一起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胸部外伤致肋骨3处骨折,肢体部外伤致椎体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和南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并向南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赔偿保证金五十万元整,用以支付被害人郑某某的医疗费及后续赔偿。后实际赔偿被害人郑某某426600元,赔偿被害人段某某1万元。
2019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县看守所留所服刑期满,随即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熊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两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员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