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同案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黄埔区萝岗街三级地街96号附近酒后闹事,无故语言调戏朱某某,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阻拦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持铁管(长约117cm)等工具追打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致上述2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逃离现场后, 被告人罗某某持铁管打砸被害人王某某的号牌为皖A23****小轿车,至使上述小轿车的挡风玻璃等部位受损(经鉴定,损失价格共为人民币4759元)。同日4时25分,被害人王某某报警。
2020年1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增城区永宁街新七路七天连锁酒店807房间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损失人民币6.5万元,获得上述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监控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共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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