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梅县区*******。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等人在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洪某某住家门前因口角引发争执,争执过后罗某某驾驶粤MF****汽车载着温某某回到梅县区**镇其经营的“**饭店”,并从饭店的厨房拿了两把自用的猪刀返回车内,给了温某某(已行政处罚)一把猪刀邀其一起回去教训曾某甲等人。罗某某驾车载温某某返回**镇**村,在**中学校门附近发现曾某甲等人,二人便各持一把猪刀下车,罗某某持猪刀追砍曾某甲等人,造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三人头部受伤,温某某则持刀跟在罗某某后面,后两人被附近群众制服。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罗某某、温某某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猪刀两把。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曾某丙、曾某甲、曾某乙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秋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3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