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姚某某(另案处理)路过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凌角大街**号门口与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遂叫来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对罗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拿走罗某某的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37元)并将其摔坏并遗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涉案手机发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海冬
检察官助理 黄勇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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