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1********,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安顺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搭载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酒后驾驶电动车从本市大麦屿街道普南村至陡门头村方向骑行,二人无故利用路边捡来的石子随意将沿路停放的浙J3****黑色别克轿车、浙JQ****白色宝骏SUV、浙JZ****红色奥迪轿车、浙J2****红色大众轿车、贵GA****白色海马SUV、浙JT****蓝色现代轿车、浙J8***6黑色哈弗SUV、浙JJ****白色长城轿车、浙J8***1白色五菱客车、贵GU****轿车等车辆的车身划伤。经价格认定,车牌号为浙JZ****、贵GA****、浙J3****、浙JJ****、浙JT****的五辆轿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5004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街道**村**号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及胡某某的家属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公告、机动车档案查询、车辆档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照片;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林某甲、徐某某、林某乙、余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林某丙、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玉环。
2.电子卷宗2册、照片2张、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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