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朝里瑶族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另案处理)以及两名男子在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一家便利店门口喝酒。某某吉石、吉觉某某、某某阿齐、马海某某、沙马某某、曲比某某、阿火某某、某某马子八人也同在该便利店门口喝酒。期间,罗某甲先将一啤酒瓶碰摔在地,啤酒溅到某某吉石等人脚下,某某吉石等人中有人也将一啤酒瓶摔碎在地作为回应,双方发生矛盾。凌晨5时30分许,罗某甲一方打电话叫来七八名男子,此时,某某吉石等人刚离开便利店门口。罗某甲、罗某某等约十二名男子手上拿着啤酒瓶朝某某吉石等人追过去,快追上的时候,罗某甲、罗某某等人先将手中的啤酒瓶等砸向某某吉石等人。某某吉石等人躲在停泊在路边的汽车旁边,并捡石头回砸对方。在打斗中,某某吉石脚部、吉觉某某头部被砸伤,停泊在该处的七辆汽车被损坏。这时,保安员到场,双方停止打斗,罗某甲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某某吉石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吉觉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现场受损的七辆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受损车辆损失估价表、某某吉石等人被行政处罚材料等;2.被害人某某吉石、吉觉某某、黄某某、谯某、傅某某、黄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海某某、某某阿齐、阿火某某、某某马子、曲比某某、沙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