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期**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回家(龙岗区**路**号**花园**期**栋**单元),行至该小区内其用不明物体沿路将停放在该小区**栋、**栋、**栋楼下的十三辆小轿车车漆划花(均已赔偿完毕得到谅解)。除去一辆轿车车主不配合做材料,另外五辆轿车车主不配合价格鉴定,其余七个车主的车损经鉴定共计为人民币2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凌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经鉴定,被损车辆共计为人民币22050元。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期**栋**单元,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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