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已判决)、罗某某两人酒后与李某甲、许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拳头打了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三人身体部位,罗某某用脚踢了许某某左大腿一脚,放在裤袋的手机也被踢坏。用脚踢了黄某某裆部一脚。造成李某甲、许某某、黄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许某某、黄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修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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