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小区**幢**室**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清流县**镇**路“香甜驿站”店铺认识被害人谢某乙,罗某某告诉谢某乙以后有事就找他帮忙。2018年12月10日,谢某乙在学校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矛盾争执,后谢某乙寻求罗某某帮助,罗某某答应并要求谢某乙每周给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元,但谢某乙未按要求给钱,2018年12月16日14时许,罗某某将谢某乙带至清流县**镇**附近,并对谢某乙拳打脚踢、水果刀恐吓以及强行拿走一部荣耀9i手机以及20余元。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476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清流县龙津镇清华网吧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3.证人谢某甲、温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7.被告人罗某某、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赖 明
检察员:吴永春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