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02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组。2013年11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9日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因2013年故意伤害赔偿了被害人鲁某某共计56000 元人民币。对此罗某某不服,经丰城市公安局、丰城市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解释答复后仍不满。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4月11日因妨碍交通工作正常行驶、2015年7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又因多次公然辱骂鲁某某,分别于2016 年6 月17 日、2017 年11月27 日、2018 年3 月12 日分别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2018 年6 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手机上编制一条带有辱骂鲁某某的内容微信转发至其女儿宋要的手机上,并要其女儿转发至有860多人的朋友圈内。
2018 年10 月14 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来到鲁某某的家里,以鲁某某被其打伤住院的材料是假的为由,要求鲁某某将其赔偿的56000 元还给自己,对鲁某某纠缠。对此鲁某某报警。
2018午10月17日下午,鲁某某从****幼儿园下班带其小孩骑电动车回家。当行至****街办****家俱店门口时,被告人罗某某忽然从马路边冲到鲁某某的电动车前拦住鲁某某,鲁某某遂调头返回到****幼儿园门口,罗某某在后面追逐和辱骂。对此鲁某某报警。
201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又来到鲁某某的家旁边,对着鲁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直至鲁某某拿出手机对她进行摄像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辱骂、追逐、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云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逮捕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