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罗某某多次酒后到彝良县**乡**村**组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无故对谢某甲、周某某夫妇进行辱骂。2019年农历5、6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持刀具再次到周某某家,对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之子)进行辱骂。
2、2019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到彝良县**乡**村**街上被害人万某某家羊肉米线店吃米线时,无故辱骂万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并在店中持续吵闹4个小时左右。期间,罗某某使用背萝砸伤林某某腿部。(已行政处罚)
3、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到彝良县**乡**村**街上,以自己到林某某家闹事被行政处罚为由,在被害人张某某家商店门前辱骂派出所民警,持续吵闹1小时左右。
4、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到彝良县**乡**村**街上被害人谢某丙家手机店内,无故对谢某丙进行辱骂。(已行政处罚)
5、2019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饮酒后在彝良县**乡**村**公路旁遇到邓某某,无故对邓某某行辱骂,被正在**村**地安装ETC的龙街派出所工作人员劝止,罗某某不配合派出所民警工作,仍大声辱骂邓某某,并欲殴打邓某某。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龙街派出所约束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林某某、谢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倪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事生非,多次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辱骂他人、持凶器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334页,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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