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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庄**庄**号**号,2015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汝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凌晨1时,在河南省平舆县**镇街上**KTV里面,被告人罗某某和唐某某喝醉酒后在**KTV店里因琐事无故将音浪KTV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和吴某某二人打伤,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刘某某的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在逃人员罗某某撤销表一份、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伤害案件处置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汝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汝刑初字第00350号、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豫1723刑初177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豫17刑终379号;

2.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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