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花园**栋,职业为模特。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女)系被告人罗某某前女朋友的好友。2018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店2006房打火锅时,遇到被告人罗某某,随后因刘某某指责被告人罗某某跟前女朋友分手一事引起罗某某生气,罗某某遂挥拳打伤刘某某的眼部、鼻子及嘴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