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2********,仡佬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于2011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周某某(已判刑)伙同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雷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组成以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罗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雷某某、方某甲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从2017年7月左右开始,为向被害人讨要债务,周某某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雷某某、方某甲等人,多次前往被害人家中,以喷油漆、贴大纸报、扔垃圾等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还钱,严重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并且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等行为,逼迫被害人还钱,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罗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周某某(已判刑)为向被害人劳某某讨要债务,指使雷某某(已判刑)到劳某某家非法讨债。后被告人罗某某及方某甲(已判刑)等人受雷某某纠集,多次至劳某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闻某某街道**村*组**户的家及附近,以喷油漆、扔垃圾、贴大字报等方式恐吓劳某某及其家人,逼迫其及家人还钱,严重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2、2017年8月期间,周某某因向被害人王某甲讨要债务,指使雷某某到王某甲家非法讨债。后被告人罗某某及方某甲等人受雷某某纠集,多次至王某甲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王某乙**号的家及附近,以喷油漆、贴大纸报等方式恐吓王某甲及其家人,逼迫其及家人还钱,严重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结伙,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某某,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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