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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年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号中国农业银行、柳北区**路**号中国工商银行、城中区**路**号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K宝、密码器,出卖给“小黑”(在逃),非法获利100元人民币及价值约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罗某某所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588******)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活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分别被他人诈骗48000元、166956.62元,共计214956.62元转入该银行卡。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卖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帅

                             检察官助理:姚吉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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